民族宗教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政策
一、國家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qū)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fā)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qū)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jié)規(guī)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規(guī)定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zhàn)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八十一條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guī),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tǒng)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二、黨內團內法規(guī)規(guī)定
(一)《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guī)定
總綱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積極培養(yǎng)、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qū)發(fā)展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y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fā)展。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發(fā)展作貢獻。
(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有關規(guī)定
政治紀律是黨最根本、最重要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基礎。全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黨員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公開發(fā)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四)《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guī)定: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中國共產黨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tài)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堅持政教分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宗教事務管理、調節(jié)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開展活動。
防范外國勢力干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教規(guī)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yōu)秀文化的闡釋,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發(fā)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yǎng),鞏固和發(fā)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但不得信仰宗教。
(六)《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高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九)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tǒng)一戰(zhàn)線成員參加統(tǒng)一戰(zhàn)線相關活動,發(fā)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團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團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44號)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第四條 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
第六條 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攜帶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國海關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禁止攜帶有危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招收為培養(yǎng)宗教教職人員的留學人員或者到中國宗教院校留學和講學,按照中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公民中發(fā)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
第九條 外國人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宗教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構成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行為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宗教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臺灣居民在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進行宗教活動,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外 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五)《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wěn)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y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第七十條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七)《學校招收和培養(yǎng)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得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八)《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guī)定》(工信部令第5號)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個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準予進境。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關憑國家宗教事務局、其委托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征稅驗放。無相關證明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散發(fā)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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